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