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