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