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应当按照比例退还。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