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