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六十五条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