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目录 第八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