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九十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 第九十条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12.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