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八十九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 第八十九条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第六节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