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规定批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