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八条 海员外派备用金动用后,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30日内补齐备用金。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