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突发事件责任时,可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