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海员外派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要求,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海员外派机构及境外船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外派船员的数量、素质要求,派出频率,培训责任,外派机构对船员违规行为的责任分担等。

外派海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协议期限和外派海员上下船安排。

工资福利待遇及其支付方式。

正常工作时间、加班、额外劳动和休息休假。

船舶适航状况及船舶航行区域。

境外船东为外派海员购买的人身意外、疾病保险和处理标准。

社会保险的缴纳。

外派海员跟踪管理。

突发事件处理。

外派海员遣返。

外派海员伤病亡处理。

外派海员免责条款。

特殊情况及争议的处理。

违约责任。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与外派海员利益有关的内容如实告知外派海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