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