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