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已生效的预裁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予以撤销,并且通知申请人:

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预裁定决定需要撤销的;

预裁定决定错误的;

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预裁定决定的,经撤销的预裁定决定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