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

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

申请人就海关对其作出的预裁定决定所涉及的事项,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请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