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发现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督促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企业食品进口。

企业整改完成后,应当提交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监督整改报告和符合注册要求的书面声明。

海关总署应当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企业食品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