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备注”栏填写《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