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备案登记表》;
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