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延期的,《备案表》效力终止。收发货人需要继续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