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