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1)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2)(以下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