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需要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