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应当对1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