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收发货人在清单申报后申请修改或者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