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超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且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电子数据报关单被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退回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数据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