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当依法交验下列相关随附的单证,按照规定可以免于提交的除外:
合同;
发票;
装箱清单;
载货清单(舱单);
提(运)单;
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进出口许可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其他单证。
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合同;
发票;
装箱清单;
载货清单(舱单);
提(运)单;
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进出口许可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其他单证。
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