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的签发和补签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下列报关单证明联: 第三十条 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