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