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电子数据报关单:
海关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修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发送的;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
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海关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修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发送的;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
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