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