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