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