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

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

正在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的;

暂时进出境的;

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