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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进出口货物的税款担保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第七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主管海关核准。 第七十七条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解除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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