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且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