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六十一条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