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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节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二节 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 第三十五条 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十六条 海关应当对租赁进口货物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义务人按期向海关申报纳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 第三十九条 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未满终止租赁的,其租期届满之日为租赁终止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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