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第七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所列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时或者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受损程度的检验证明书。海关根据实际受损程度予以减征或者免征税款。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