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第七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下列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所列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时或者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 第七十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签发《征免税证明》。 第七十五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七十六条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1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