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格式详见附件4),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的,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

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规章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