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十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六十条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退税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3); 原税款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