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五十九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四章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