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