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就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提出行政裁定、预裁定申请的,应当按照行政裁定、预裁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