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确定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