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手续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