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第十四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第十五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 第十六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除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 第十七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 第十八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原减… 第十九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第二十一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及其后3年内,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单位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