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