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时,按照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有关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