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